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间,部分常委会委员对刑法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陈国令委员对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修改提出建议,建议把条款中规定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和前款的对买卖儿童的处罚一样。
对于社会关注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问题,委员也提出建议。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当初增设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但对这一罪名的实施,这些年来一直存在争论,不少人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郑功成委员也表示如果因收买人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将意味着我们承认人口是可以买卖的,妇女是可以买卖的,只要没有虐待,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处罚了,这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马馼委员提出,希望借这次修改的机会,比较集中地解决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问题,把这个罪名(嫖宿幼女罪)废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