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接受咨询并受理了多起涉及物流行业工伤认定纠纷的案件。由于企业和员工对于用工性质说法不一,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李某是南昌县农民,农闲时经常打零工补贴家用。2013年1月,他来到一家物流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李某为公司送货,公司支付固定报酬。当月21日,李某搬卸货物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南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后者于2014年5月认定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为工伤。但物流公司认为,李某与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协议,不属于雇佣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双方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收取固定报酬为企业工作,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后经协调,物流公司于近日支付李某工伤赔偿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