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 浏览次数:1101 日期:2014-02-26 06:50:05
快递企业为了提高业务量,会选择与一些组织或个人达成协议,快递企业为该寄件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后,该寄件客户按月结清快递费用。行骗组织因“货量”大,常常是快递公司的“大客户”。
快递员受快递企业雇佣,按照单位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快递员的投递行为系职务行为。如果快递企业明知寄件人是利用其快递业务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快递服务,而快递员不得不按照单位要求为寄件人投递邮件,此时,快递员只是寄件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工具,因快递员不具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故其无需对此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快递企业不知道寄件人的行骗目的,快递员应寄件人要求帮忙代收现金,发现诈骗行为后不向单位提请拒绝投递,而擅自帮助代收现金,则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因快递员的代收现金行为与投递邮件行为同时发生,故善意收件人有理由相信快递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所以,收件人可以快递员“知假送假”行为系职务行为为由向快递企业追责,快递公司再以代收现金为超出职权范围为由向快递员追责。
快递企业及快递员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快递企业在明知寄件人利用其快递业务向收件人进行诈骗后,仍然为其提供物流服务,应当理解为快递企业以默示方式表示同意帮助行骗组织完成诈骗行为,可以认定快递企业与行骗组织具有诈骗行为的共同故意。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快递企业与行骗组织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快递员在发现寄件人行骗事实后,不向单位汇报,擅自决定继续为寄件人行骗提供便利时,快递员的代收现金行为已经超出职权范围,则认定为快递员个人与行骗组织之间形成通谋。由快递员个人及行骗组织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