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网 浏览次数:356 日期:2016-11-10 12:20:54
“买买买”、“囤囤囤”,双十一网购狂欢进入倒计时,锡城网购达人的购物车里也已经塞得满满当当,只等迈进11号的那一秒就可以一键支付了。
昨天,市工商局公布了几类网络购物典型案例。据悉,锡城去年一共查处了45起网络交易违法案件,今年以来,截至目前已经查处了82件,罚款金额总计达到240万左右。
微信营销不正当竞争
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微信朋友圈内频繁出现一则餐馆店面宣传内容:“最具本地特色的小吃,当季首推”、“首家‘绿色美味’饮食概念倡导者”等内容,涉嫌使用绝对化用语。
■点评
“绝对化用语”侵害消费者权益
经查,该餐馆店负责人为提高店铺知名度和人气,特意申请了一个微信号专门用来做推广宣传,但其对推广内容中出现的“最具、首家、倡导者”等确定性描述无任何证明依据。
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微信平台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对此,工作人员指出,在网络宣传过程中,为吸引人气及提升新产品效能,往往隐藏了一些虚假、夸大信息实施违法违规宣传经营,而这一行为实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活动承诺突然“反悔”
市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某酒店在其申请的公众微信平台上发布消息,称只要关注本公众号,累计获得58个“赞”,即可获赠酒店经典房免费入住体验一晚。
但是,有符合条件的微信用户到该酒店兑现活动内容中所称的服务,却被告知由于人数太多,酒店管理层已决定更改活动规则,并通过公众平台告知公众将赠奖改为抽奖,第一批次发送的信息无效。
■点评
莫让“集赞”变“集怒”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毁约,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据了解,微信集赞是一种新型网络营销宣传的方法。但是如若活动策划不完善,或者无法兑现承诺,不仅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执法机关处理,更会把“集赞”变为“集怒”,寒了消费者的心。
“仅此一天”太扯了
市工商局接到举报,某公司在网上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当事人开设在京东商城的网店连续数天对其货号为CA1003的服装以129元/件的销售价进行销售,但在商品介绍中却标注着“仅此一天”的字样。
■点评
“超低价、限时价”多是噱头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以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执法人员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向当事人处罚款1.5万元。
执法人员认为,价格手段一般都是商家的营销策略。但是,每一种商品都有实际价值,如果售价偏离商品原本的价值太多,这就该注意了。其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理性判断商品的实际价值,切勿听信一些超低价、限时价等虚拟优惠。
销售不合格产品
市工商局对天猫网某销售商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床上用品被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为不合格商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货物大部分是从某床上用品专业市场的小商户处购进的,产品质量把控不严。
■点评
小家电和服装类易出现“不合格”
据悉,在对网销商品质量抽检中发现,小家电和服装两大类商品最容易出现“不合格”。其中,小家电的问题主要是标识能耗、用电量等指标和实际数值相比,超出了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而服装类商品80%是标识不合格,剩下两成则是色牢度等内在质量问题。
市工商局将加大对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合格商品,特别是涉及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同时要求有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立即屏蔽违法店铺或商品信息、停止提供对相关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务。
网店“刷单”骗信誉
经查,锡城某网店通过在淘宝网上相互虚假购物并给出“好评”的方式“刷单”,以此提升自身商业信誉。
据当事人陈述,刷单其实就是在淘宝里联合几家网店,大家相互帮忙,各家网店先把刷单的钱打给组织者,再由其分配任务,然后再把钱通过支付宝账号转到出售商品的网店的支付宝账号上。几家不同网店“结盟”后,大家互相在对方店铺购物,互相付钱,而购买的东西价格差不多,如果互相的物品有差价,就通过转账补给对方。
■点评
“刷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无锡市工商局认定“刷单”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喜欢网购的都知道,购物前要先查看卖家信用等级,等级越高信誉越高。为此,少数不良卖家就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刷单刷信誉,来提升自身网店销量。执法人员认为,刷信誉这种行为危害社会诚信建设,也损害消费者的消费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小麦/文)
■法官说法
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
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
昨天,“法院君”发布提醒,大家选购心仪物品时,不要忘记多个心眼。
2016年梁溪法院受理涉网购纠纷70余件,收案数呈大幅增长趋势。已结案件50余件,其中八成以调解或撤诉结案。锡山法院受理9件,新吴法院受理涉网购纠纷6件。“撤诉、调解结案居多。有的消费者起诉网购平台要求披露商家信息,追加被告。不少商家则认定原告是职业打假人,拒收法院传票,给法院送达带来一定的难度”,陆凌云法官介绍道。
梁溪法院民事审判庭肖俊杰法官介绍,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纠纷,网购合同的基本信息均登载并保存于第三方网络平台,消费者举证较为便利,有利于法院查明交易事实。肖俊杰建议消费者,选好交易平台,信用良好、商誉较高的第三方平台是交易安全的基础。提高检索能力,结合商品销量、评价、评论等信息综合分析后选择合适的卖家。如有不明事宜或特殊要求,及时与卖家通过网络平台的官方聊天软件进行沟通并保留记录。
新吴法院立案庭牛文冉法官建议,快递送达后应及时查验,如对商品有异议,及时向网络交易平台反映,可以要求连带赔偿。除双方有约定外,消费者一般可向收货地或住所地法院起诉维权。不要以为所买的商品价格便宜就放弃维权,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