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网络 发布:无锡物流网 浏览次数:451 日期:2016-11-07 12:16:56
日前,在金某诉宜兴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因在审理中作虚假陈述,已严重妨碍民事审判活动,被宜兴法院司法拘留。
金某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6年2月28日在某机械公司工作,2016年6月28日,金某以该机械公司违法克扣其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每天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的加班工资24656元及经济补偿金等,金某委托徐某作为代理人(公民代理)参加诉讼。审理中,法院专门针对金某的上下班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质证中金某本人没有到庭,徐某和金某联系后向法庭作出“每天6点30分到11点吃饭,吃饭休息40分钟,到18点下班”的陈述。但根据机械公司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金某每天到厂时间均在7点40分左右,下班时间均在17点左右,偶尔有晚下班的情形。
为此,承办法官至机械公司作进一步调查,分别向该公司普通员工、车间领导、副总经理进行了了解,他们陈述的上下班时间与考勤记录基本一致。后法院要求金某本人到庭,金某向法院陈述,8点正式开始工作,但基本是7点40分到厂,下班基本上是17点多钟,也有过19点多下班的情形,对代理人也是这么陈述的。法院再次通知代理人到庭,徐某又表示金某和他说的上班时间是6点40分,下班时间不确定,遂其帮金某确定下班时间为18点。
由于金某的上下班时间为直接关系到本案处理结果的重要事实,徐某作为代理人对法院作出虚假陈述,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严肃法律,宜兴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徐某处以司法拘留7天的处罚。
据该院民三庭庭长何利萍介绍,所谓公民代理,是指在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中,非法律职业(主要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法庭诉讼的一种活动。法院提醒市民,在打官司时,最好聘请正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如果选择公民代理,那一定要选择业务与个人素质良好的人。